正确答案: ABD

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题目: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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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7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7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因而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丙公司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 解析: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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