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解析:1.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所以选项B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D符合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选项E不符合规定。2.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所以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余款60万元。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4.本题考核民事诉讼诉讼中止的原因。选项B导致延期审理,选项E导致诉讼终结。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洪某系裕华区东府中心村村民。因所住房屋已破旧不堪拟大修,遂向区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翻修房屋。区规划局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洪某遂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区规划局不予批准决定的复议决定。洪某遂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区规划局批准其翻修房屋要求。诉讼期间,区规划局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东府中心村规划布局图复印件,该规划布局图由区政府批准和保存。洪某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关于本案法院处理和证据提交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若法院认定洪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洪某的起诉


  • [多选题]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正确的有()。
  • “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删除了。所以选项B、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2013年8月4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2013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2013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市纺织总会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

    若市纺织总会放弃听证权利,则市地税局稽查局可以不组织听证

    若市地税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市纺织总会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解析:1.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参与听证的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2.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缴纳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有关征税行为的证据。所以选项E说法错误。3.本题考核缺席判决。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本题可以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 [多选题]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该合同约定:钢厂供给进出口公司钢坯1万吨,每吨单价1400元;同年7月20日前交货5000吨,8月30日前交货5000吨;进出口公司分3次于当年3、6、7月预付货款9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于同年3月17日付给钢厂500万元,6月8日付200万元,6月18日付200万元,计900万元。该年6月20日,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向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几经协商,双方于7月6日签订了“修改合同协议书”,一致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作如下修改:(1)价格每吨1550元,运费由双方平均负担;(2)供货数量6000吨;(3)交货期:8月15日前出运2000吨,9月15日前出运4000吨;(4)进出口公司已付给钢厂的900万元货款,作为购货定金;(5)其余货款在最后一批货物发出后3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付给钢厂;(6)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公司负责按合同付款,钢厂负责按合同规定交货;(7)此协议是对原合同的最后一次修改,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该修改协议签订后,钢厂以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又提出变更合同价格的要求,但公司未予同意。因公司已与外商签订了钢坯购销合同,外商也开出信用证,所以公司多次请求钢厂履行合同。但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向公司供应钢坯。公司于当年9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钢厂继续履行交付钢坯的合同义务并判令钢厂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钢厂抗辩:合同未履行是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份文件下达后,钢坯、钢材价格上涨,发生了不可抗力;履行合同是基于紧急避险的考虑;被告要求延期履行合同,原告应准许,原告不同意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另外,定金数额约定过高,该定金条款应无效。
  • 解析:1.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双方已经签订了购销钢坯的合同,并且进出口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说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市场行情的变化属于正常的价格涨落,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也不具备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2.本题考核合同责任。本案中,钢厂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合同不适当履行中的履行迟延,属于能履行而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3.本题考核定金。先给付后约定定金的行为应是有效的行为。因为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有现实的给付,所以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先给付预付款或订金而未约定定金,则不发生定金的效力。4.本题考核诉讼财产保全。本题中,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出口公司发现钢厂有隐匿、转移钢坯的行为,可能导致将来法院的判决无法实际执行,此种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诉讼财产保全。

  • [多选题]川南商业公司与川北开发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南北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公司出资13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包括不动产9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川北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只有100万元是货币出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每股1元。在2010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张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1年公司税后利润是1500万元,公司尚有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岭南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张某于2012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徐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徐某的股份。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解析:1.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应当由发起人至少认购公司股份总额35%的股份,采用募集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所以公司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不存在首次出资问题。两公司出资为(1500万元+1300万元)=2800万元,每股1元,则认购股份为2800万股。2800万÷35%=8000万元。2.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选项B、C都不属于创立大会的职权。3.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所以选项C错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选项D错误。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所以选项E错误。4.本题考核公司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所以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题库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题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综合练习题库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题库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题库 刑罚题库 破产法律制度题库 公司法律制度题库 行政法基本理论题库 民法基本理论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