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题目: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而法院应当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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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权的说法哪些是恰当的?()
  • 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

    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大,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意义

  • 解析:人权与法律权利不同,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并非所有的人权内容都经过了法律化,因此,人权的内容要大于法律权利的内容。但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权利会随着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状况以及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的变化而得到扩充,从而逐渐地靠近人权的内容。当然,人权本身也是处于不停的发展变化之中。故A项不正确。

  • [单选题]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销量很好。乙厂找到科研所,以赞助该科研所10万元的条件获取了该新产品的核心技术,乙厂遂生产同类产品,甲厂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吊销乙厂的营业执照

  •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实施了该条款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题中,乙厂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甲厂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乙厂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应当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选、项中的陈述都是正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所以C选项中的陈述是正确的,而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监督检查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

  • [多选题]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即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这就必然存在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其中公正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最为重要,两者协调发展的前提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A项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错误。

  • [多选题]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 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 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

  • [单选题]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 解析:本题考查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上所述,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知,由于被代理人甲公司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并且对丙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并没有进行追认,故丙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张某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而无权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由于张某已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了债务人公司,该次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的第二次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在先的有效转让,所以该30万预付款属于债权人李某。本案中,30万元预付房应由丙公司退给李某。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均是错误的。

  • [单选题]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解析:《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本题中,分店属于公司的重要财产,丙不同意股东会关于转让该分店的决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正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甲的持股比例超过10%,有权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不属于重大事项,无需经过2/3以上表决权同意,该决议内容有效通过。丙不能主张撤销,A错误。《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错误。D项: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资格是因股东出资而取得的,股东会决议无权解除股东资格,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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