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题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有( )。
解析:选项D,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选项E,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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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市区一卷烟厂委托市区下属县城一加工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80000元,支付加工费9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36%,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40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元。
2520
解析: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00×36%×5%=2520(元)
[单选题]某运输公司2015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整备质量为6吨的货车10辆;整备质量为4吨的挂车5辆。中型载客汽车10辆。当地政府规定,货车的车辆税额为80元/吨,中型载客汽车的税额是620元/年。该公司2015年应纳车船税为( )元。
11800
解析:(1)货车应纳税额=6×80×10=4800(元)(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4×80×5×50%=800(元)。(3)载客汽车应纳税额=10×620=6200(元)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4800+800+6200=11800(元)
[单选题]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为5年,年利率10%,租赁手续费率为2%,若采用后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 )万元。[已知:(P/F,12%,5)=0.5674,(P/A,12%,5)=3.6048]
137.92
解析:后付租金=[500-5×(P/F,12%,5)]/(P/A,12%,5)=(500-5×0.5674)/3.6048=137.92(万元)。
[单选题]发起人甲、乙、丙三人筹备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B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5万元。A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该办公房并正常经营,后A公司和甲均未支付B公司相应的租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享有合同权利,B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签订合同的问题。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A公司入住了租赁房屋,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B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多选题]甲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将张某和赵某刑事拘留。请按规定的一般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检察人员在对本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
解析:(1)选项AB: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2)选项C: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3)选项D: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4)选项E: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是否进行过补充侦查无关。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解析:选项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多选题]2015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债权人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债权人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
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债权人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015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6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五)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需要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一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巳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