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
题目: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B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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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赵某去饭店就餐之时,在饭店正好碰到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赵某立刻前去制止却反遭流氓的进攻,赵某无奈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钱某正好经过现场,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赵某以制止其殴打。赵某以为钱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抄起身边的椅子将钱某砸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对赵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理解。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赵某遭流氓攻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钱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赵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赵某将钱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单选题]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解析:《公证法》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同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公证员为甲的侄子,不能为甲办理公证,且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办理,故A项错误。《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因此公证机构有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C项错误。《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应当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因此D项错误。因甲病危行动不便,从履行职责及职业道德角度,经甲申请,公证机构可到医院办理为其公证遗嘱。注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B项说法正确,本题应选B。
[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但是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该条可知,CD选项的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