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其程序简捷,无须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题目: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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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诉讼权利中,所有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
申请回避
解析: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反诉权、撤诉权。
[多选题]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死刑,王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依法定程序应如何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1.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2.本题考查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了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和外国人不能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因此,B、D两项入选。
3.本题考查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本案情节,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
5.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因此,A、C、D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不再拥有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权力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故B项错误。
[多选题]2013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6时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m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时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1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时10分同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多选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违法或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解析: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
[多选题]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解散,关于清算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有权自行清算
乙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应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
解析:1.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
2.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买卖合同有效。
3.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执行。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AC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
[多选题]甲乙两国就海洋的划界一直存在争端,甲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以书面声明选择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乙国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此项选择管辖的声明,但希望争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如甲乙两国选择以协商解决争端,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
解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国际法院解决。AB项考查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A项说法正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因此,海洋法法庭不能因甲国单方选择管辖的声明而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协商。协商以往是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和协商一般在当事国之间适用。除特别约定,两国一般没有达成有拘束力的协议的义务,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调停国提出的方案本身没有拘束力,因此当事国不受该方案的约束,不接受该方案自然也不承担责任。调停国对于进行调停或调停成败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或后果。因此,如丙国成为双方争端的调停国,不对调停的失败承担法律后果,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1)~(3)题。
关于甲乙将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A选项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知,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均享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因此,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行为,而非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正常投资行为,而非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可知,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乙在未取得丙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合伙人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该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由此可知,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须对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重大事项作出约定。同时,《合伙企业法》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申请时必须要提交合伙协议,对关系合伙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约定。甲、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企业的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这种行为一定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根据上述第97条规定,就该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甲、乙与投资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没有证据显示投资机构存在过错,因而,对于股市投资失败的损失,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解析:非实证主义法学派除了自然法学派,还包括综合法学、法社会学等,C项错误。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B项正确。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在该派学者看来,权威性机关制定颁行的命令并不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实效,法律的应然效力和法律的实效是两回事。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而不能仅靠社会实效性因素把各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D项正确。
[单选题]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解析: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A选项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专家组的裁定范围限于争端双方指明的诉求和提交的证据范围内。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B选项错误。上诉机构经法律审查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C选项错误。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