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
题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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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ACD选项中的说法均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不正确。
[单选题]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美澳公司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美澳公司属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申请重整。
2.《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80条、第82条规定了有关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债权人人数过半,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的条件,可通过草案。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可知,CD选项均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才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所以B选项不正确。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77条对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和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限制,ACD选项均有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之规定,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所以AB选项正确。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所有选项均正确,应选D选项。
[多选题]天时公司与地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
可以请求制作裁决书
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解析:仲裁中和解后的两种处理方式:撤回申请,制作裁决书。注意这与民事诉讼中和解的后果不同: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可以请求制作调解书,可以撤诉,而不可请求制作判决书。
[多选题]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解析: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A项考查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该《意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包括:(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3)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根据第2项、第3项,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该《意见》还从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加立案监督方面,全方位地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完善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据此,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实质审查是指对案件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根据该《意见》,对当事人的起诉,受诉法院只对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法院并不对案件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实质审查,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该《意见》,立案登记制适用于:(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4)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案件;(5)赔偿申请案件。据此,立案登记制不仅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也适用于行政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关于财产保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解析:考查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
[单选题]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解析: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域,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出现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1)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2)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3)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4)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5)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该规定实际上是兼采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办法。但应该注意的是,新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作了新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与乙约定以办理合同公证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后双方未予办理。但是,甲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商铺,乙交付了部分诚意金,对甲的履约行为表示接受。《合同法》第37条是实际履行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规定,虽然弥补的后果是合同成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进一步确认了租赁合同中实际履行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备案作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虽然未备案,只要当事人实际履行,则应确认该合同已生效。依此类推,当事人以办理公证为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应适用实际履行规则。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规定(三)》明确规定,行为人在处分他人股权时,要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和善意取得规则,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其效力待定。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8条,甲将股权处分给乙,其效力待定。依据《合同法》第51条,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的股权处分行为获得追认或者此后甲取得了股权。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将相机一物多卖,题干中没有信息表明甲与乙之间的相机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不能仅以乙没有支付价款,没有实际取得相机的占有就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C选项当选。根据《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甲将已出租的商铺再行转让,虽然侵犯了承租人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丙不得因此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选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