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而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二者范围不同。从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题目: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下列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卞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卞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卞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张某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张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卞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多选题]以下关于行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给予主审法官财务,使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选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 [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该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赵、钱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27条的规定,孙、李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A选项错误,应选;同时,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B选项正确,不应选。《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据此,选项CD也是正确的,不应选。

  • [单选题]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的体现?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解析: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个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由上可知,A、C、D项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B选项是回避制度,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之一。故B项当选。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