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从其领海基线算起24海里宽的海域,均属于甲国的领海范围 来自某疫区的一艘外国商船正在驶往甲国某港口途中,在其未进入甲国领海之前,甲国不能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甲国对正在其毗连区上空飞行的飞机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事项的管制

题目:甲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其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均为12海里。则下列几个选项中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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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公务员在受下列何种处分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的处分种类。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 [单选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询问不满下列哪一年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16周岁

  • 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

  • [多选题]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提出异议?()
  • 对执行的管辖法院不服

    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服

    对法院所执行的执行标的有实体主张

    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满

  • 解析:A项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法院不服,可以在10日内提出异议;B、C项正确,分别可以适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D项债权人或义务人对参与分配方案有意见,均可以提出异议,因而正确。

  • [多选题]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⑤正确

    ③⑥错误

  • 解析:说法①考查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法官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禁止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因此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①的说法正确。说法②考查律师与公证员的任职禁止条件。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了律师的任职禁止条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我国《公证法》第20条规定公证员的任职禁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而依据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司法人员被辞退的原因主要有:(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见,辞退不等于开除公职,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的说法是错误的。说法③考查法官的任职回避。我国《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本题中,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是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不是下级相邻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不属于任职回避的情形。③的说法是错误的。说法④考查法官的惩戒。《法官法》第32条第11项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受到惩戒,④的说法正确。说法⑤考查检察官的奖励。《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本题中,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⑤的说法正确。说法⑥考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但该处罚不是停止执业的处罚,所以其可以成为律所的设立人,⑥的说法错误。综上,①④⑤正确,②③⑥错误,AD项入选。

  • [单选题]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据此,被告人逃脱而中止审理的期间不应计入审理期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181条第2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法律并未将审查期限排除在审理期限外,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据此,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5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法律并未排除,应计入审理期限,本题中,15日应计入审限,10日内自然也应计入审限,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222条第1、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因此,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下列行为人哪些行为既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
  • 甲因诈骗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抢夺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丁1998年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管制2年,现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 解析:既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的,只能是累犯。因此,本题考查的是何种情况成立累犯的问题。A项,甲因诈骗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获得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3年。但甲在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抢夺罪,实际上是在假释考验期满的第4年又犯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因此,A项当选。B项,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犯抢劫罪,符合一般累犯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但一般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犯初罪的年龄必须为年满18周岁。因此,乙不成立一般累犯。因此,B项不当选。C项,一般累犯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之内,如果前罪被假释的,则指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之内。而缓刑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条件。因此,C项不当选。D项,特殊累犯要求前后两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种犯罪之一即可,而且,特殊累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没有任何时间间隔的限制,前后两罪的刑罚也没有必须均为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制。丁成立特殊累犯。因此,D项当选。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D项。

  • [多选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 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问题: 1.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继续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和行驶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交警支队能否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审理此案? 5.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单选题]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 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题中,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相当于一般委托代理,签收诉讼文书不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因此由律师代为签收的行为有效。而放弃诉讼请求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所以本案中律师无权代为放弃诉求,B正确,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郭某即使已经委托律师,但没有特殊情况,仍然要出庭,A错误。《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错误。

  • [单选题]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 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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