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郭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题目:郭某应聘到天天饭店做厨师,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包食宿,不支付工资,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合格则录用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天天饭店称由于是餐饮行业,为食品安全卫生考虑,郭某必须穿饭店统一发放的制服,每套制服向郭某收200元,并为防止郭某系到饭店偷艺,向郭某收取5000元押金。郭某在饭店工作半年,厨艺大长,暗中与月月红酒店接洽,月月红酒店同意只要郭某从天天饭店辞职,即聘用郭某。郭某通知天天饭店自己要辞职,天天饭店同意,但是要扣除郭某的押金,郭某不同意。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C选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选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D选项正确。 2.《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D选项正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不须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天天饭店不仅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和工资问题上也有违法行为。 4.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AB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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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中国万里灵公司与甲国美佳公司在签订了一份食品贸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协议选择适用甲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争议涉及中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查明、强制性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和反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A错误。依该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B正确。依该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C选项称"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的提法不正确,是损害"公共利益",而不是"当事人利益",C错误。依该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即不接受反致。D错误。

  • [单选题]某乙为挤垮其竞争对手甲,先后在不同场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散布某甲所经销的酱油是某甲用染色料加自来水和柠檬做出来的,致使多年老字号某甲经营的酱油店破产。经查明,某乙所散布的上述事实纯系捏造。某乙的行为构成: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解析:题中某乙的行为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某乙没有破坏甲的生产资料,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某乙也没有意图使甲受到刑事追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 [单选题]林某利用出境旅游之机,逃避海关监管,一次性从南非携带黄金10千克入境,在北京海关进行检查时被当场发现,偷逃关税3万元,林某构成何种罪名?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制,即限制贵重金属出口,但并不限制贵重金属进口,故本案不构成B项。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税收管理秩序,即偷逃关税。虽可进口贵重金属,但需缴纳关税。

  • [单选题]关于法律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即是那些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的文件或资料

  • 解析:法律解释必须遵循解释的基本原理的要求。循环原理是解释活动的基本原理之一。它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指对整体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而对于部分的理解和把握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基础上。因此,解释的过程展现为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每一次的解释都会在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推进我们对于解释对象的认识。因此,A项中表述的法律解释受法律循环的制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是那些能够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的文本或资料,在现代国家主要有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判例,私法上、行政法上、国家法上和国际法上的协议,习惯法等。(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故B项表述的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说法是错误,当选。C、D项陈述正确。

  • [多选题]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 解析: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

  • [单选题]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 解析: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域,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出现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1)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2)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3)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4)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5)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该规定实际上是兼采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办法。但应该注意的是,新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作了新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 解析:买卖黄金的行为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对法律规定是否有准确认识,并不影响对于甲行为的定性。如果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的选项是正确的。

  • [单选题]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错误。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据此,B正确。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CD错误。

  • [多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 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 解析:1.《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注意规定。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特别规定。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B项说法错误,这时的收买行为与出卖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很显然,这时的收买行为是为了让妇女给自己儿子做妻子,这时的出卖行为是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 2.《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且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乙收买周某的目的是让周某做妻子;该目的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没有必要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二,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注意规定。二是刑讯逼供过失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该项规定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法律拟制。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然后产生伤害、杀害故意并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本题中,丙的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构成刑讯逼供罪,此时就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B项说法正确。A项说法错误,假如对丙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并加重处罚,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说法错误,丙的重伤行为是故意而为。D项说法错误,对丙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可。 4.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乙属于犯罪嫌疑人并且被依法关押,其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及200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托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题中丁是临时工性质的门卫,不属于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同时也未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所以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丙在深夜上厕所时让丁帮忙看管乙,这种委托行为不属于监管机关聘用丁并委托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虽然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是为乙的脱逃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所以,乙和丁构成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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