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题目: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吨,每吨5000元,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赵某为通能百货个人合伙的负责人,虽然其违背合伙协议与强原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对于通能百货发生效力。该合同中约定先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钢材,强原公司货到后3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钢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故通能百货可中止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故不符合《合同法》第66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本题中,不存在合同无效之理由,故通能百货无权宣告合同无效。通能百货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因为在财产性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只有不安抗辩权人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给对方一个宽限期,对方拒绝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未改善不安之情由,不安抗辩权人才可解除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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