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题目: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选项错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相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屋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出资,由于是以使用权出资,不是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当然无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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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第(1)~(6)题。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如下:(1)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案中,朱某主张自己是担保字画的所有权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选项A正确,应选。(2)法院审查与处理。收到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起15日内,法院对异议意见予以审查。在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执行规定》第71条对此进一步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本案中,法院在审查朱某的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并且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对字画予以处分。故选项B错误,不应选。(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手段。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分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救济:第一,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其原因是认为被执行的担保字画所有权为自己而非被执行人郭某,其不服与原支持兴源公司请求郭某返还货款的仲裁裁决无关,故朱某应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故选项C正确,应选;选项D不正确,不应选。
[单选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下列选项不支持孟德斯鸠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项?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解析: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A选项错误。
[单选题]甲的一条拉布拉多犬在路边被车撞倒,乙误以为是自家的狗,便赶紧将之送到附近动物医院救治。乙支出费用一千元并耽误上班时间被单位扣除当月的全勤奖一百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案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处理
解析:无因管理要求行为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如果将他人事务误信为自己事务,则不具备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不当得利法则进行调整。本案中乙并不具有管理甲的事务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且甲乙之间没有合意,因此也并不属于合同关系,而应按照不当得利法则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多选题]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解析:《公安部规定》第250条第2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据此,在有多个辨认人时,应由辨认人分别单独进行,而不得同时进行辨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关于辨认时是否应当安排见证人到场,《公安部规定》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到场的做法并不违法法律规定,选项C为应选项。《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检察院在组织辨认时,也并非必须安排见证人到场。《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1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因此,选项D的被辨认人数量不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错误。
[多选题]中国政府于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面客观地介绍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关于我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的认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者哪些?()
针对司法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创新便捷、低成本的司法程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我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
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案件上,兼顾公正与效率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