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正确答案 :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选项D: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未能设定担保物权
解析: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单选题]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C
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解析:本题考核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查,甲、乙、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因甲和丙的所占份额部分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甲和丙可以进行装修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规定。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并且同意的份额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选项B正确。
[单选题]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作娱乐用地的,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为()。
正确答案 :D
40年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作商业、旅游、娱乐的,最高出让年限是40年。
[单选题]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不知情的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丁→乙→丙→甲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多选题]甲乘坐地铁末班车时捡到一台2200元的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在地铁站台上看到了乙贴出的寻物启事寻找丢失的电脑,并称"如有人捡到后送回,将给予1000元的酬劳",甲见其告示中所描述的电脑与自己捡到的完全相同,于是将笔记本归还给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ACD
乙如果反悔的,经过说明后可以不支付1000元的报酬
乙可以与甲协商支付报酬,但不得低于2200元
乙在寻物启事中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违法且违背社会道德,有关酬劳的约定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根据规定,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归还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人不得反悔。本题中,乙已经发出了寻物的悬赏广告,因此不能反悔。
[多选题]下列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ABCD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相关规定。题目四个选项的表述均正确。
[单选题]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
[单选题]2009年1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9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9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10年4月,因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汽车被依法扣押,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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