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题目: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和再保证的问题。和兴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实公司对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兴公司不能还款时,因中实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故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本题A选项正确。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取得了向和兴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其可以请求和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只请求和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故C选项为正确选项。兴发公司为中实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兴发公司是中实公司的保证人,而不是银行的保证人,故银行无权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其约定,其当然享有要求兴发公司承担再担保的义务,故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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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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