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乙两国因位于边境争端常年交战。丙国总统邀请甲、乙两国领导人到丙国参加该国庆典活动,并借此机会安排两国重开谈判,丙国总统参与了谈判并为领土争端的解决提出了解决方案。但甲国表示反对,丙国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派军舰在甲国近海进行军事示威,以迫使甲国接受其方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D
丙国使甲、乙两国重开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属于调停
丙国的军事示威行为已构成干涉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斡旋和调停的不同点是: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第三方一般不参与谈判:调停方则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而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调停方提出的建议对争端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强迫当事方接受。军事威胁构成干涉,是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AD正确。
[多选题]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的是:()
正确答案 :ABC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解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主要是针对侵害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理论上认定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赔礼道歉请求权虽然是针对人身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但赔礼道歉却具有及时性的特点,理论上支持适用诉讼时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解析:考查证明标准、自认的撤回和法律上的推定。A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08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且当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无法判断时,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但《民诉解释》109条规定的特殊事项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D项正确,符合《证据规定》第75条。
[单选题]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有效
解析: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知,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限的法定机关,即使其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依然有效,法人亦应当外对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题中,王某生前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其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清代翡翠的书面要约行为,即使未经董事会同意,超越其代表权限,该要约行为依然有效,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AB错误。关于要约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及《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知,要约虽然可以撤销,但是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无法单方面变更合同。因此,本题中,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乙公司发出有效要约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撤销要约。据此,选项C错误。
[多选题]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D
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当事人一方死亡,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据此,选项A、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有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大王和小王未放弃继承,且为亲兄弟,对王某的遗产为共同共有,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以及《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可知,大王和小王应当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