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题目:甲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甲打算为此采取维权行动。下列是甲的一些维权措施,其中属于恰当措施的是:()
解析:考查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只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够提起仲裁。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仲裁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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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错误,依该公约第5条(1)③项的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
[多选题]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单选题]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供认不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告人刘刚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对此,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不应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
解析:《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
[多选题]下列情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的是:
仲裁条款或者协议选择仲裁的事项超越仲裁范围的
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的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
解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选项ACD中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多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加工合同发生争议,乙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则下列程序中错误的是:
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甲公司不履行裁决的,乙公司可以根据裁决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仲裁申请,甲公司又表示反悔,则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并非当然制作裁决书,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裁决书,所以选项A错误。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原来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多选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据此,A项中,甲的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36年,在35年以上,所以数罪并罚时,应在25年以下、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也即1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符合规定。所以,A项说法正确。B项中,发现乙的漏罪,应先并后减。先并,应当将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与漏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由于18+15=31,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9年,符合规定。后减,就是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中,乙又犯新罪,应先减后并。先减,就是用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5年,等于13年。后并,就是用13年与新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5年以上、20年(由于13+15=28,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6年,符合规定。由于已经减过已经执行的刑期,所以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项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中,丁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对此应合并执行10万元。问题是,罚金10万元与没收全部财产该如何执行?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指出:"对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看法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同属于财产刑,所以可以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据此,本题中对丁应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也即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这就要考察,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性质上同属于财产刑,但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无区别?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因此,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但是,《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人当前现有的财产,而且包括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由于在执行方式上,罚金和没收财产存在如此明显差异,所以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来吸收罚金,而应分别执行。换言之,法院判决犯罪人罚金,即使犯罪人当前无力缴纳,等到将来有了财产后,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用没收全部财产将罚金吸收,意味着将未来执行罚金的可能性就取消了,不符合附加刑必须执行的要求,也会带来刑罚不公的问题。例如,甲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没有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甲当前只有能力缴纳10万元,那么在将来甲拥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后,法院还可以随时追缴剩余的90万元。而乙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乙的当前财产只有10万元。如果对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意味着只没收10万元就到此为止了,乙将来有了财产,也不用缴纳100万元罚金了。比较发现,从判决上貌似对乙判决很重,实际上却避免了缴纳罚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由此可见,前述司法解释遇到《刑法修正案(八)》时应当做相应修订。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