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吊销乙厂的营业执照

题目:某科研所与甲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科研所为甲厂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开发成功上市后,销量很好。乙厂找到科研所,以赞助该科研所10万元的条件获取了该新产品的核心技术,乙厂遂生产同类产品,甲厂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实施了该条款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题中,乙厂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甲厂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甲厂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乙厂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科研所应当与乙厂共同向甲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B选、项中的陈述都是正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仅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所以C选项中的陈述是正确的,而D选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是监督检查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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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14年1月3日持有乙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5%。回答下列问题。
  • 收购期限届满,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证券交易所应终止乙公司上市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甲公司不得拒绝

    甲公司应将收购情况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解析:1.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86条第1款。D选项的期限错误,应当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票之日起3日内而不是5日内不得买卖。 2.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甲公司2008年2月13日方报告,因此2008年2月16日前(不含2月16日)不能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3.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88条至第90条。D选项的期限应当是15日。 4.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0条至第93条。要约收购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故ABC选项皆错误。 5.法律依据为《证券法》第97条、第98条、第100条。C选项错在根据第98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而非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多选题]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
  • 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利益

    同意清偿

    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 解析:《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

  •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债权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

  •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D项正确。

  • [多选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普通合伙人份额的出质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生效,法律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质权生效的要件,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拍卖时,其他合伙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己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权,属于有权处分,只不过受"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的限制。据此,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为自己的财产设定质押权,不会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C错误。 2.《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可知,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高崎转变成有限合伙人后,不能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形式,合伙人内部不得约定排除,D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A正确。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债权人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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