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题目: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该案中刘某与李某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侵权关系,只是刘某的诉讼请求由"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因此,该案的诉讼标的未发生变化,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该案刘某起诉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李某基于侵权关系履行义务以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属于给付之诉,即使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请求,其请求内容的性质并未变化,仍属于给付之诉,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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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公司登记事项应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公司的设立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故A、B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多选题]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1年后,王某将房屋卖给赵某,并给赵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时赵某并不知道王某已经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有权主其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赵某继续有效
赵某购买房屋后无权请求张某搬离该房屋
解析: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与赵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通知承租人而无效。故A项错误。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入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知,赵某属善意购买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承租人张某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张某有权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故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单选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解析:选项AB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9、8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转让需符合以下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将乙的债权转让丙,丙将受让债权转让给丁时,只要甲、丙之间,丙、丁之间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协议,即使乙不知情,也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只是该债权转让不对乙发生效力而已。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考查债务转让的效力。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债务转让需符合以下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乙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据此,选项C错误。戊应代替乙作为新的债务人。如乙再清偿债务,则属于代为清偿他人债务,此时乙获得对真正债务人戊的求偿权,据此,选项D正确。
[单选题]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魏某是盲人,靠在按摩院的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7项,ACD选项中的所得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某甲涉嫌入室抢劫一案由A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万检察官受人请托隐瞒某甲的犯罪事实,最后形成以盗窃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的意见。此意见经该案主管人员李检察官审核批准。就该执法过错而言,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若李检察官未有疏忽大意,则由万检察官承担责任,李检察官不承担责任
若李检察官确有疏忽大意,则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均应承担责任
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