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始于2004年10月20日 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为调整性法律关系 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演出公司与女歌手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题目:北京旭日演出公司2004年10月20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10月22日正式营业。该公司和某著名女歌手签署了一份演出合同,后因女歌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演出公司遂将女歌手起诉到法院。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哪些正确?

解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能力不同,自法人产生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本案中公司与女歌手签署合同,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演出,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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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
  • 如谢某和申某均申请复议,下列有关复议机关的确定正确的有:()

  • 谢某可以向B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申某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谢某和申某可以向B区政府申请复议

  •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5条。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行诉若干解释》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8条。 3.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6条,《行诉若干解释》第7条、第9条。 4.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多选题]公民刘林与甲化工厂签订了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该工厂利用刘林的专利进行生产,后该工厂停产,便允许乙化工厂使用该专利以收取专利使用费。刘林得知后,遂以甲工厂违约为由将其告至法院。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 甲工厂违反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工厂向乙工厂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为不当得利,应向刘林返还不当得利

  • 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问题。甲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构成违约行为。其所收取的许可费构成不当得利,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许可合同构成效力未定的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多选题]某日狂风大作,将高压线吹断,陈某从高压线边经过时被高压线电到,陈某要求高压线的所有单位甲公司赔偿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陈某应证明自己遭到的损害

    陈某应证明高压线断掉的事实

    陈某须证明高压线断掉与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解析: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高危作业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陈某不需要证明甲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所以D选项不正确。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致害人的主观过错,但是仍应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损害的发生、损害和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ABC选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可以宣告死亡的情形有:()
  • 2008年4月,张某在一次登山过程中发生雪崩,张某自此失踪,经多方查找没有找到。经有关机关证明,由于此次雪崩规模很大,张某不可能生存,2008年12月张某的亲友申请宣告其死亡

    王某在2008年7月地震时失踪,2011年6月,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白小走失,20年后其亲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 解析:考查宣告死亡案件时间的计算。法律根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 [多选题]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 解析:《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由此可见,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又由上述所引《著作权法》第42条可知,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通过前述第40条第(3)项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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