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题目: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无需被申请人。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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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日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
[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已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已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解析:选项A:贪污罪的成立不要求单位对于公共财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甲贪污的虽然是本单位收受的回扣,但仍然属于单位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B:乙非法占有的财产不是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因此不成立贪污罪。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选项C: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丙成立贪污罪。选项D构成贪污罪。《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贪污罪)、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自治和自治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解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上述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是指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由此可知,选项A正确,当选。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由上述可知,行使自治权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不行使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不选。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乡是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故选项C错误,不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故D选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老李在市区有一套房子,在郊区有一套房子。2014年8月,老李因病住院,不久病情恶化,老李在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由三名护士在场见证。市区房子和存款由儿子小李继承,郊区房子由妹妹李某继承。抢救不幸失败,老李死亡。小李继承市区房子和遗产后,因其原先在市区已经有一套房子居住,将继承的房子租给了房客周某。周某素有前科劣迹,屡次拖欠房租,并胁迫小李将房屋低价出售给周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小李和李某因为继承老李的遗产发生纠纷,小李将姑姑李某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小李主张老李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则应对公证遗嘱的存在进行举证证明
如果李某主张自己应按照老李的口头遗嘱继承郊区房屋,而小李否认口头遗嘱的存在,主张法定继承。那么李某对口头遗嘱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这一事实的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中受亲友规劝决定撤回起诉需要经李某同意
解析:1.考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民诉解释》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因此C项正确。
2.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A项正确。一般而言,对方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项正确。对于胁迫的事实,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C项错误。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D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哪些第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故AB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与母亲、妻子出游,母亲、妻子同时落水,甲救助母亲而未来得及救助妻子,致妻子溺水死亡。甲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
不作为犯罪
故意杀人罪
避险过当
解析:本题考查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本题仅仅从判断甲与妻子的落水死亡结果来看,甲对妻子负有救助义务,同时也有能力予以救助。这种情形从形式上构成不作为杀人罪。但考察当时的客观情境,正因为存在义务冲突的情形,即母亲与妻子只能救其一,因而甲在做出决定要救助母亲时,便不可能同时再救助妻子。故甲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选题]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
解析: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阐述的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必要性。其含义是,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由此可知,法官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A项显然错误,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关系密切。D项也明显错误,司法和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官不可能主宰一切法律事务。
[单选题]盘叔系某山村农民,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几十年来为村邻调解了许多纠纷,也无偿代理了不少案件,受到普遍肯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检察官小张说盘叔见多识广,检察院可以聘请其为检察监督员
解析:A项考查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因此,盘叔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聘任条件,但是人民陪审员的聘任有严格的程序,临时聘请盘叔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审判活动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考查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因此,盘叔符合人民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可以聘请其担任检察监督员。C项考查公民代理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盘叔可以作为所在村村民推荐的公民成为公民代理人,并非只有律师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公证员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因此,即使盘叔考核合格,还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的经历,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甲、乙是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但甲、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国际法的?
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解析: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本题的C项属于自愿管辖。当选,正确。第二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D选项属于此种方式,协定管辖。第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甲国发表声明,但乙国没有发表声明,故对法院管辖的强制管辖,于乙没有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甲不能单方提出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不当选。A项当然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