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题目: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若无特别规定,则由已故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据此,A、C、D三项正确。需要说明的是,股东资格的继承不是普通的继承法问题,而是公司法问题,而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可以由公司章程对此进行特别的规范。因为股权不仅包含财产权内容,而且包含非财产权内容如表决权等,事关公司治理,股东资格的变动对股东人数不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影响尤其重大,所以《公司法》特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范,并授权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规范。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出资购买已故股东的股权份额或者通过减资程序返还已故股东的出资现值。即便公司章程认可股东资格的继承,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也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需要公司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并且要变更工商登记。所以,股权的继承与一般财产权的继承不同,而类似于合伙企业份额的继承。《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公司机关中的重要职位,并非财产权,不产生继承问题,故B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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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在盗窃结束,离开现场1公里后才遇到乙,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必须发生在盗窃行为刚刚结束,尚未离开现场即被人追捕时。故选项A错误。乙拽住甲是为了进行敲诈勒索,所以甲为了脱身而殴打他是正当防卫。所以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多选题]甲男乘乙女丈夫外出打工之机,意图威逼乙女发生性关系。某日往乙女家中放一封恐吓信,令乙女晚间到村外一小树林等候,否则乙女性命不保。乙女报警,警察在小树林抓获正在等候观望的甲男。对甲男的行为认定错误的是:
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构成敲诈勒索和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预备
解析: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乙区技术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下列有关此现场笔录说法正确的有:()
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多选题]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解析:法学学说,是指法学家根据其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而做出的知识总结。法学学说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因此不得引用法学学说作为判决的大前提,但可以作为对判决进行说理的依据。本题中,某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法学学说,是将法学学说作为判决说理的依据,而援引法学学说对判决进行说理不限于民事案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A项,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正当性基础的,具有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的范畴。而法学学说不是法的渊源,因而不属于法律规范,也就不是法律原则的一种。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D项,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是由学者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非正式解释。故B选项正确,当选。D项,法学学说通常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学理上的解释,因此,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故D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魏某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商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七折优惠出售。一年内骗取了1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以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魏某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他诈骗的钱财归属其个人,所以并不构成单位犯罪。
[多选题]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以选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单选题]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符合国际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符合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项不符合国际法;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项符合国际法。
[单选题]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解析:《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D项错误。
[单选题]张某对李某享有10万元债权(已到期)。李某对肖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已到期),对丁某享有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李某去世,留下遗嘱将上述的10万元的债权赠与其子。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李某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有害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使其无法获得清偿,故张某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题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故在李某去世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某对自己清偿,但由于李某对丁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李某自身,故张某对丁某不能行使代位权。B、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肖某负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