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2007年年底,被告人符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符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符某与郭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符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郭某及陈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郭某、陈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外省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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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范围。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单选题]哪些属于脱逃罪的主体:()
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参见《刑法》第295条。
[单选题]关于赌博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赌博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开设赌场
解析:本题考查赌博罪的行为方式。参见《刑法》第303条关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多选题]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入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已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
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
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
[多选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属于间接正犯
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接受财物,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这属于诈骗罪。
[多选题]下面有关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如果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单位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采供血液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详见《刑法》第333条。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选题]关于包庇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包庇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法条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
包庇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同,后者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行为人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有通谋的,对于窝藏、包庇的行为人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是以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论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解析:本题考查包庇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区分。《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包庇罪的一种特殊规定,D项基本上是法条的原文,因此可选。
[多选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理解正确的是:()
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解析:本题考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理解。参见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选题]2007年年底,被告人符某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2008年7月,符某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初,符某与郭某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同月5日,符某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郭某及陈某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次日2时许,郭某、陈某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外省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符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