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疆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
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解析:1.《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公司为银行设置了动产浮动抵押,银行享有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无须以登记为要件。
2.依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两种:人保与债务人自身物保;人保与第三人物保。不少考生简单地认为,应该优先实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物保同时存在,构成共同抵押。债务人甲公司与第三人乙公司之间未就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作出约定,因此,属于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依据《拍卖法》第25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第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司法拍卖中,委托人是人民法院。本案中,是丙公司参与竞买,而非人民法院。题干中也明确提示,丙公司是依法参与竞买。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结合本案,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资格参与竞买。总体而言,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甲公司与丙公司就房屋所有权所做的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效力。
4.《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丙公司竞买成功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因此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产进行处分。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丙公司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照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丁公司有先交付首付的义务,甲公司和丙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丙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6.《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对丁公司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虽然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抗辩权只能防守,不能攻击,故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
7.《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丁公司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8.一般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项: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故其对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不得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案情已经提示,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可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造成损失的30%,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此,违约方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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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对下列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错误的一项是:
孙某为了扩大自己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先后炮制了十多位名人的有关违法犯罪新闻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此,孙某构成了诽谤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否则,不能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所以A项正确。孙某捏造十多位名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所以,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正确。该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
[单选题]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⑤①②④③
解析: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洁》,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
[多选题]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有很深的重男轻女思想,经常为此打骂乙女并在外另找他人同居。后甲男于2009年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双方同意,将案件移送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中甲男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财产归乙女所有,同时女儿监护权也归乙女,甲男再给乙女5万元补偿费。乙女对此表示同意,接受甲男提出的条件,居委会为其制作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该法院将案件移送居委会调解并确认其调解协议的做法:()
移送可以,但必须双方同意
法院确认可以
解析:1.考查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移送其他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
2.考查离婚案件的调解。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单选题]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法国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法国法、瑞士法、中国法的,均为有效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结婚时的经常居所地为瑞士,A错。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B错,C对。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故A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推知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法院、检察院,所以B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选项C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不当选。对选项D,考生争议较大。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故只有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不包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
[多选题]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多选题]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可知:(1)技术侦查适用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即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实施技术侦查的时间为立案后。(3)对于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是没有执行权,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选项A、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可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需要进行转化。选项D说法错误。
[单选题]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解析:韩某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可视为"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因为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如何履行忠诚义务,所以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非违法的行为后果作为对不履行忠诚义务的惩罚,如约定财产所有权归无过错方所有。若当事人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约定时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法,则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仅具有道德约束力。故A项错误,当选。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例如在"忠诚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主观条件指内心的意思,如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例如双方表示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那么房屋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所以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体现国家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双重意志。(3)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不等同于行为的合法性。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会产生法律关系,如侵权行为可以产生侵权法律关系。故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C选项正确,不当选。法伦理性的解释原则属于客观目的解释方法。依据法伦理进行解释,则是借助暗含在法律规定中的伦理原则来理解相关规则或约定。法官认为该忠诚协议旨在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违背忠诚义务的过错方,符合社会伦理理念,内容合法有效。该解释方法符合法伦理性原则,D选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