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乙煤矿职工李某由于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李某被发现患有矽肺病(职业病),乙煤矿仍将李某开除 张女与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张女怀孕,丁公司发现张女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张女辞退

题目: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

解析:A选项中,王某在产期内,甲厂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王某,所以甲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中,陈某在丙厂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丙厂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定裁减陈某,所以丙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可知,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李某虽然患有职业病,但是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乙煤矿有权开除李某。D选项中,张女虽然怀孕,但是张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丁公司有权辞退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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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不得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7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正确。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在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B项错误。《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5条,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D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决定的是:()
  • 先予执行

  • 解析:考查适用决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适用裁定,故D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根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一案。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
  • 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中止。

  • [单选题]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 解析: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2)宪法的遵守;(3)宪法的解释。关于A选项,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颁布以后,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那必将失去立宪的目的,也失去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故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制度保障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总称。其属于宪法的保障体系,即为宪法实施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制度保障。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宪法规范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只有在制度保障的条件下,这种"纸上的宪法"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因此,制度保障是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而不是其实施的主要方式。故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当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宪法解释伴随宪法的文本而来,有了宪法就有了宪法解释的历史,在今天,宪法解释已经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故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宪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但是宪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故D选项正确。

  • [单选题]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以及《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知,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质权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并生效,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知,质权的设立以质物交付为要件。而根据民法理论,交付既可以通过转移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转移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所谓的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所谓间接占有,是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构成要件有三:(1)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委托等占有媒介关系;(2)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3)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本题中,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可见甲、丙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甲通过创设间接占有红木的方式占有红木,故甲取得红木的质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考查了委托合同与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知,代理行为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标的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委托受托人办理,只要委托事务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本题中,甲委托丙占有红木,因占有属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故甲、丙之间不成立代理关系,但甲、丙之间可以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可知,甲可通过委托合同使丙占有红木的法律后果归属自己,即甲可间接占有红木取得质权。据此,也可再次证明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 [单选题]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

  • 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故A项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故B、C项说法错误。D项的说法符合该第10条的规定。当选。

  • [单选题]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 解析: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同样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强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故王某应当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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