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题目: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A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而非出资比例)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丙享有13%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D: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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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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