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题目: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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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张某与某保险公司自行签订了两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分别为其30岁的儿子和2岁的孙女,张某为受益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

  • 解析:参见《保险法》第33、34条。

  • [多选题]大光明公司与华泰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华泰公司以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裁决。此时,大光明公司欲解决与华泰公司之间的争议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多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1)~(2)题。
  • 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 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 解析: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因此,卖方仅对依据买方所在地或者订立合同时已知转售第三国法律提起知识产权请求负担保义务。本题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A公司应确保这批货物不侵犯买方所在地乙国的知识产权,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推脱,因此A项情形下,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B选项中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属于上述(2)(a)的情形。C选项中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属于上述(2)(b)的情形,A公司均无须承担责任。《公约》第43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因此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则丧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D项正确。综上所述,BCD项说法正确。

  • [单选题]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 解析:选项A、C: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但不满16周岁的人不必为交通肇事罪负责。所以,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所以,根据司法实践,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选项B:乙自己开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这个行为并非甲指使所致。所以,甲不是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选项B错误。选项D:由上述分析可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是将乙的过失交通肇事和故意逃逸综合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罪。如果单独评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实际上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所以,甲教唆乙逃逸的实质是教唆他人进行不作为犯罪。由于甲教唆乙逃跑,放任吴某的死亡,所以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选项D错误。

  • [单选题]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知,对于选项ACD表述的情形,有关证人证言没有补正或者作出解释的空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选项B表述的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多选题]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 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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