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题目: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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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属于需要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形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析: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B选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的适用须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都适用,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D选项正确当选。
[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判断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第一,先前的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很异常,则先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先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上述三个因素应综合判断,根据多数意见得出最终结论。D项,第一,丁的毁容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二,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比较异常,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被害人自杀直接导致其死亡,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项错误。
[单选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甲市C区法院
解析: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
[多选题]下列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金和费用交纳的说法正确的是:()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缴纳。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
[多选题]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1)~(3)题。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0~32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应明确以下四点:第一,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第二,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京发与蓟门公司均有权指定仲裁员,京发公司的选定合法。又因蓟门公司在规定期限未选定且双方未选定首席仲裁员,另2名仲裁员理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单选题]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
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定,缺乏具体的义务和规则,选项A的说法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选项D的说法也正确。只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
[单选题]以下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应被批准的是:
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A选项不应被批准,B选项中企业生产的是中国禁止生产的产品,可能符合或者同时符合第(1)、(2)、(3)项,所以B选项不应被批准。D选项中的企业是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所以D选项不应被批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经放宽外资企业的设立要求,并不要求外资企业的产品主要出口,所以C选项应选。
[单选题]魏某因殴打郭某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郭某为轻微伤。郭某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魏某处罚过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郭某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解析:魏某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案件即需要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此类情况适用的条件是:(1)两个案件之间必须有关联,两个案件之间如果没有关联,也无须中止行政诉讼;(2)行政案件的审理要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如果有关联,但并不以其处理结果为依据,也无须中止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这种移送不同于移送管辖,而是主管事项的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等。综合上述,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