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以及该国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人权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

题目:关于人权的表述,下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关于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氏族习惯反映的社会意志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而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体现社会统治阶级的意志

    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而法则是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则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

    法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氏族习惯则维护社会共同利益

  • 解析:考查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 [多选题]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 客户张某在进行投资咨询时发现该机构的预测非常准确,为及时买卖股票获得收益,张某委托机构代理自己买卖股票,机构接受了张某的委托

    某上市公司是机构的客户,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时发现公司股票的攀升空间很大,遂购买了公司的1万股股票

    机构为吸引客户,承诺如果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导致客户投资失败,机构将承担客户损失的50%

    机构为吸引客户,推出一项名为"风险咨询服务"的新举措,即机构只收取少量咨询费,但是客户要将根据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的获利分取20%给机构

  • 解析:《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的情形是机构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B选项的情形是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C选项是与委托人约定分担证券投资损失,D选项是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所以ABCD四个选项中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

  • [单选题]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 解析:A选项考查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由此可知,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发起人不能以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考查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交由发起人自主决定。因此,B选项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的说法正确。C选项考查公司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可知,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其中,字号不仅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往往是企业名称的简称。该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因此,C选项关于公司可以投资人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的说法正确,这里的公司名称其实指的就是公司的字号。D选项考查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发起人自主决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因此,D选项关于张某、潘某可以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的说法正确。

  •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罪,侦查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害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3年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1万元。高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93-95题。
  • 根据题目提供的材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解析:1.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故本题D项说法错误,在未查明身份或地址的情况下,也可以批准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第2项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故A项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A项正确,当选。根据该规则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项。 3.根据《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起诉。"

  • [多选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决定机关应当考虑下列哪些因素?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公安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 解析: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还要全面考虑一系列的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就越大,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也就越高。(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可能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及强度就越高。(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以确定是否对其采用强制措施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综上,A、B、C、D均正确,当选。

  • [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 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没有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因此A项"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说法就不能成立。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刑法》第8条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BC项正确。

  • [多选题]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 解析:《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根据该条可知,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综合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经营者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各项因素,所以B、C选项错误。

  • [多选题]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竞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仍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已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 解析:本题中的难点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牵连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放弃犯罪行为,而且要求脱离共犯关系,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单纯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不足以使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2.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时掐别人脖子,结果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杀害"死尸"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最终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3.对于死者的财物是否有主,学界存在争议。与之相关,存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仍为有主物,即属于其继承人,则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为遗失遗忘物,则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个考点与将死者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在一起,同样形成了两种观点。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一个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即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本罪。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