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题目: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缔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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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鲨鱼式出风口是指拥有鲨鱼嘴般的()散热口,最大化的设计了最多开孔,其开孔率到达(),散热面积比竞品大().
  • T字型,51%,65%


  • [单选题]稀硝酸镁罐温度应控制在()℃。
  • 160~170


  • [单选题]全营养混合液不包括()。
  • 皮质激素


  • [单选题]A公司、B公司均为石油公司,双方在D国成立了单独主体C,以共同在D国进行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A公司、B公司共同控制主体C。主体C的法律形式将主体C的资产、负债与A公司及B公司分隔开来。A公司、B公司及主体C签订协议,规定A公司与B公司按照各自在主体C的出资比例分享主体C的资产,分担主体C的成本、费用及负债。D国法律认可该合同协议。下列说法或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 解析: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没有把单独主体资产的权利、负债的义务授予合营方,即,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初步表明,该安排为合营企业。进一步分析,根据A公司、B公司及主体C之间的协议,A公司、B公司对主体C的相关资产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并且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安排为共同经营,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共同经营不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选项C和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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