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题目: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二审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有两种方式结案:第一,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申请撤诉,终结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终结诉讼程序。但被告事后并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此时,因为生效判决具有的实质性确定力,即既判力,阻却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诉讼,选项A错误。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人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选项B正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上诉的,上诉期间届满后,不能再提起上诉。本案已经过二审程序,不可能再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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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之中简易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简易程序必须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都不能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所以选项BC错误。根据同法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所以选项D错误。
[单选题]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抗诉的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申请延期的问题。《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所以A错。《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所以B错。《高检规则》第4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在1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所以C错。《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所以D正确。
[多选题]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解析:普通程序有如下基本特征:(1)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的说法正确。因此,选项B正确。(2)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从原告提起诉讼开始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至最后作出判决,以及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错落有致、相互衔接、严谨周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因此,选项C正确。(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首先,普通程序能够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次,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加以审理,其他复杂、疑难以及影响大的民事案件,一律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最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由此可知,普通程序不仅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而且当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将普通程序限定为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说法片面,因此,选项A错误。
[单选题]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登记选民有30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有13450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获得选票分别为8500、7500、6555票,依照我国《选举法》,谁应当选?
均不当选
解析:首先该选举必须有效,依据我国《选举法》第43条,在直接选举中,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而本案中实际参加投票人数没有过半(15000人),因此选举无效。
[单选题]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解析:因为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管辖权依然归法院享有。
[多选题]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的是:
赵某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张某送5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何某向某高校招生办主任王某送3万元,希望王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钟某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规定的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5)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由此可知,只有c项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A、B、D项符合题意,当选。
[单选题]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解析:D项,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的是完善立法体制的要求,难以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ABC均体现了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
[单选题]韩国人李昌浩与中国人田威因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受李昌浩委托,韩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不能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管辖权。依《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A错误。依第52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B正确,D错误,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规定统一,具体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C选项中的"明示方式"是相对于默示方式而言的,其既可以为书面方式,也可为口头方式,而不限于书面方式,C错误。
[多选题]关于法律职业责任,下列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甲县人民法院尹法官在审理某合同纠纷案件时,拖延办案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受到记过处分:甲县人民检察院黄检察官在工作之余入股某广告公司,受到警告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正确
乙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成立了4年并具有5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该所经过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设立了一个分所。该所的张某和陈某两名兼职律师都是公务员。乙律师事务所的两个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32条、第34条和《检察官法》第35-36条的规定,对尹法官和黄检察官的处分正确,所以A项正确。《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B项中乙律师事务所的两种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中的文检察官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后,检察院才能免除其职务,所以C项不正确。D项中的付某未超过65岁,可以担任公证员,所以D选项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