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特征,因此法律关于华侨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题目: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关于法律的普遍性这一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法的普遍性。D选项错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分,法律对华侨、妇女、老人等主体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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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违法行为是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的?()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实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解析:考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和措施。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76条。
[单选题]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
[单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解析:1.《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注意规定。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特别规定。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B项说法错误,这时的收买行为与出卖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很显然,这时的收买行为是为了让妇女给自己儿子做妻子,这时的出卖行为是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
2.《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且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乙收买周某的目的是让周某做妻子;该目的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没有必要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二,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注意规定。二是刑讯逼供过失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该项规定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法律拟制。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然后产生伤害、杀害故意并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本题中,丙的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构成刑讯逼供罪,此时就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B项说法正确。A项说法错误,假如对丙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并加重处罚,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说法错误,丙的重伤行为是故意而为。D项说法错误,对丙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可。
4.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乙属于犯罪嫌疑人并且被依法关押,其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及200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托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题中丁是临时工性质的门卫,不属于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同时也未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所以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丙在深夜上厕所时让丁帮忙看管乙,这种委托行为不属于监管机关聘用丁并委托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虽然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是为乙的脱逃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所以,乙和丁构成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多选题]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有权追认
甲有权撤销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8条,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却采购了一批手机,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乙代理甲与相对人丙之间达成交易,该交易意思表示瑕疵有无的判断,应以代理人乙为准,而非以被代理人甲为准。故甲虽然明知丙一直在行骗,但乙并不知情,故甲有权以丙构成欺诈为由撤销手机买卖合同。选项B正确。乙可以甲的名义对丙主张撤销,故选项C正确。就无权代理而言,丙在甲追认之前可以撤销手机买卖合同;就欺诈而言,丙是欺诈人,不得主张撤销,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