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法律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区分

题目:关于我国法的渊源,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解析: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不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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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地通过民族自决成立新的国家甲国,乙国的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视为明示承认?()
  • 乙国通过发表声明,表示承认甲国

    乙国向甲国政府发照会,表示承认甲国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可以分为明示承认与默示承认。明示承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由承认国以照会、函电、声明等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典礼等。默示承认的方式有缔结双边条约、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和建立领事关系等。AC项属于对甲国的明示承认,B属于对甲国的默示承认。一个新国家参加某些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并不构成其他参加国对该新国家和新政府的默示承认。

  • [单选题]下列诉讼权利中,所有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
  • 申请回避

  • 解析: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反诉权、撤诉权。

  • [多选题]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 2.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3.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 [单选题]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 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 解析: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司法从"行政"制度中分离出来是在近代,而不是从古至今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制度,A项错误。司法的独立性使得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B项正确。晋代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C项正确。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精辟论述的司法独立,D项为其原文转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项当选。

  • [多选题]法治是普遍服从良法治理的一种社会状态。这就意味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但是法律又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关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局限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法律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充分考虑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免频繁修法

    政治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政治问题是未来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 解析:考查法律的调整范围及其局限性。A选项错误,法律应当尽可能地将所有重要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畴,思想、信仰的选择虽然重要,但并不是法律所应调整的范畴。B选项错误,周某与李某的请客吃饭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李某无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 [单选题]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 解析: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结论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结论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此,A项和B项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排除。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C项中,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直接证据。D项中,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 [多选题]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 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中,付款行承兑前仅是票据关系人,承兑后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见票或到期付款的义务。A选项中"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的表述是指经甲银行承兑后才产生甲银行负担付款义务的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原因关系无因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持票人。本题中,潇湘公司与楚天公司的货物买卖关系属于票据原因关系,楚天公司与甲银行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潇湘公司无权以票据原因关系为由请求承兑行止付,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作为债务人的甲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潇湘公司与持票人楚天公司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抗楚天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因此甲银行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有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当然不需承担转让,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票据法学界的一种观点,本题中甲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自己有贷款关系的持票人楚天公司没有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基于此观点,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即使不基于此观点,基于楚天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是一个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无关的独立关系,认定甲银行无权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为由拒绝付款,也不是基于票据无因性原理,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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