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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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继承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相关知识点。这种类型的题目要求考生熟读相关理论知识。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 [单选题]2008年1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设备改造,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09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当然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正确答案为B。

  • [单选题]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应由()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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