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明代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民间纠纷加以调解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县、府(直隶州)、省三级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题目:下列有关地方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BCD的说法是正确的。明代越诉要受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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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三倍

  • 解析:考查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多选题]作家江某所著的小说《希望》出版于1951年,1966年江某去世。剧作家刘某将《希望》改编成电视剧本,并经某电影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江某的子女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刘某、某电影出版社告上法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希望》已经公开发表超过50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江某已经去世,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单选题]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 直接言词原则

  • 解析:审判原则是指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审判行为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刑事审判原则一般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是指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后者是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原则上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直接言词原则主要体现诉讼的参与性,以诉讼主体在场为先决条件。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并由其自始至终进行审判。(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因故(如回避)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成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应集中进行。(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从以上分析可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场的侧重点是:审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法庭,而应当始终在场,亲自听证、亲自查证;而集中审理原则对法庭审判人员的要求为:案件应由同一审判庭审理,不得更换法庭成员,除非有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本题并非在审理过程中更换了法庭成员,而是属于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擅自离开法庭的情形,违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而不是集中审理原则,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选项A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选项B中的职权主义原则是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它是指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选项A、B均与题无关,不当选。

  • [单选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 行政法规

  • 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针对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定、命令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在制定主体、制定及公布程序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根据《立法法》第65、7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并制定,通过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根据《立法法》第80、82、85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中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政府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决定、命令属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体可以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务院决定即属于此类。本题中的《办法》制定主体为公安部,以公安部令形式发布,通常认识应属于规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该《办法》制定于1997年,早于2000年《立法法》,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规章。故A选项正确。

  • [多选题]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 解析:关于A选项,首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县政府认为乡政府无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因此,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且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县政府无须确定系争土地权属。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最核心的要求,其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皆需有法律依据或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明确法律授权均不可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只授予复议机关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授予复议机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因此,既然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县政府在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就无需确定系争土地权属。A项错误。关于B选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据此,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故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首先根据《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况。其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异于授权行政机关以诉权,从而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而这样的理解明显背离《行政诉讼法》的原意。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只有乙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而乡政府无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选项D错误。

  • [单选题]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可知,丁不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A选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B选项正确。C、D选项考查汇票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该法第68条第1、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当戊请求银行承兑被拒绝后,其可向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而不受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的限制。因此,C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可知,当丁对戊付款后,丁作为票据保证人可向丙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故D选项错误。

  • [单选题]《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
  • "据状断之"

  • 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本案中,张泳没有根据《春秋》审案。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作"断狱"。本案中,张泳显然没有"听讼"、"断狱"。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这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本案中,张泳显然没有运用九卿会审方法。唐宋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本案中,张泳"付吏穷治"、"吏往熟视"、"往视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等,广泛搜集证据,根据证据定罪。因此,张泳的断案方法为"据状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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