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

题目: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立法。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亲自到官府或父兄代为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或遣人代首。即"若於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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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准确的是:()
  • 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 没收财产

  • 解析: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也能单独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

  • [单选题]某商场为了促销,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顾客乙在该商场购物,购买了一件假货。对于该广告的性质和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该广告属于单方允诺,应假一赔十

  • 解析:本题涉及单方允诺的效力问题。虽然商场刊登了"假一赔十"的广告,该广告是否为要约邀请,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属于要约邀请的商业广告其内容应为邀请他人与自己缔约的意思表示,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条件,是指该商业广告的内容标明了标的、数量、质量、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内容,而非"假一赔十"的允诺。至于"假一赔十"是否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但适用此条款时排除对《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因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但是此处是单方允诺的违约金,而非约定的违约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这样就可直接排除《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两种观点的效力是殊途同归的。实务中一般认为"假一赔十"具有单方允诺的性质,而单方允诺作为一种有别于合同的原因发生的债,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解析:毁灭证据包括妨碍证据显现、降低证据价值的各种行为。其不限于从物理上直接毁灭证据。隐藏证据、消除凶器上的指纹都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乙明知甲杀了人还帮助其隐藏凶器,其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选项A错误。乙明知甲杀了人,仍然向其汇款,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是窝藏行为,成立窝藏罪。选项B错误。选项A、B错误,选项C当然错误。甲作为杀人犯,其隐匿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 [多选题]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 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A选项属于第2项情形,故错误,不当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选项属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C选项和D选项均属于第1项规定的情形,BCD选项均正确,为应选项。另外,对于D选项中甲市居民是否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很多考生也存在疑问,首先,关于甲市居民是否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因此,甲市居民可以向乙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次,关于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该信息必须与申请人自身有某种形式的利害关系。本题中,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关系到高某自身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高某具备申请人资格。最后,根据上述两方面的分析,D选项中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乙市政府以其不具备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是错误的,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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