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题目: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存在争议,官方答案为AC。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未经许可翻看张某箱内物品,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故A选择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隐私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B选项正确。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翻看箱内物品致平板电脑损害,张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C选项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致害,法人应当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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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或哪些法定数额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1/5以上
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
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
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缺席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因此,本题中的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据此,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故A选项错误。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吴某并未撤回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诉讼中止。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故C选项错误。万某属于原诉中的原告,此时按照二审进行再审,如前所述,不能适用撤诉。《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法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
[单选题]白某系单身母亲,对其子小亮寄予厚望。平时若小亮考试成绩达不到"双百",白某就用皮鞭打他,不给饭吃,罚站,怒骂。期末考试小亮成绩又不理想,白某又对其进行打骂,而且在打骂过程中越来越伤心,一直用鞭子将自己儿子活活打死。对白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罪
解析: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解析: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因为出现某些诉讼外的、对推动诉讼发展无关的特殊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人民法院暂停审判,待影响诉讼的情况消失之后,再恢复审理的诉讼活动。而且,因为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与推动诉讼进程无关,法庭恢复审理的期限一般不具有可预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知,选项C为正确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于遇到了与诉讼发展有关的并且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推迟案件的审理,等到影响案件进行的原因消失以后,再继续开庭审理的制度。而且,因为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与诉讼发展相关,法律对延期审理的各适用情形的期间都作了明确规定,法庭恢复审理的时间具有可预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知,当遇到选项A、B、D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
[单选题]孟某经营着一家旅馆,除正常的旅馆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保持联系,为卖淫女嫖娼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因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窝藏罪
解析:1.本题考查的是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行为人孟某为卖淫女接纳卖淫嫖娼行为之做法构成容留卖淫。
2.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62条的规定。
3.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多选题]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解析:1.出题当年考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注意该意见已被废止,相关规定纳入简易程序的规定中。
2.《刑诉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本案被告人李某、阮某持有外国护照,属于上述第(1)项涉外刑事案件,对该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特殊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有义务为外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该义务并不以"外籍被告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为前提,选项A正确。法院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非选项B所述"可以"附有外文译本,说法不准确。《刑诉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据此,如果李某、阮某要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则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有权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不仅限于律师,还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因此,李某、阮某委托辩护人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国的律师,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司法审判权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并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我们都要适用,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选项D过于绝对,错误。
3.《刑诉解释》第439条第1款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A中"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的做法正确,为应选项。选项B中"法院可以追缴"的表述错误,正确表述为"法院应当追缴"。根据《刑诉解释》第439条的规定,选项D"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为"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