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非法经营罪 如果走私的烟酒产品质量有问题,陈某还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题目:陈某经营一家批发兼零售的百货商店,主营烟酒。陈某感觉正常经营烟酒利润太低,于是想经营"水货"。便偷偷地通过各种渠道辗转大量购进走私进口的国外品牌香烟和洋酒。1年时间,陈某共牟利50万元,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陈某的行为构成:()

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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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A.甲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在1999年4月2日至2001年3月25日,多次与幼女乙某、丙某、丁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丁某怀孕

    B.甲某强奸乙某之后,乙某因为害怕张扬出去影响自己的声誉,没有告发。甲某则以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相要挟,多次逼迫乙发生性关系。乙某忍无可忍,向司法机关告发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选项A中,甲已满14岁,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虽属自愿,但由于甲与三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一人怀孕,已经不属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选项B中,甲第一次强奸乙,已构成强奸罪,后又以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相要挟,对乙施加精神上的强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甲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连续犯。选项C中,甲虽有与乙性交之故意,但是没有采用强制手段,并在乙斥责后下跪道歉,并求乙某不要告诉他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选项D中,甲采用殴打等强制行为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的乳房上乱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不构成强奸罪。甲某虽对乙、丙、丁表示要和戊某发生性关系,但从其后的行为看,仅仅是犯意表示,不能认定为具有强奸的故意。

  • [单选题]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400元,1997年11月案发。甲乙二人的行为
  • 不构成犯罪

  • 解析:1、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2、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以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时在97年10月1号以后,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轻法。3、新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适用轻法(新法),无罪。

  • [多选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之后,不可能出现犯罪既遂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 [多选题]在日照灯行业中,光明有限公司一直享誉盛名,新成立的A公司同样生产经营日照灯业务,为了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目的,在广告中通过捏造光明牌日照灯诸多问题的手段达到宣传自己产品的目的。B公司同样是日照灯行业里相当有竞争力的公司,在广告中看到关于光明公司的质量问题时,不加求证便到处散布这些消息,企图打压光明公司的声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及牵连犯理论可得A选项;只有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D。

  • [单选题]孙某经营某服装工厂,为了降低成本,孙某用不合格的布料生产一批劣质衣物,市值20万元,经工人举报在未出厂时便被公安机关收缴。关于孙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

  •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 [多选题]被告人吕某在担任扬州市新世纪黑豚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作虚假宣传,并造成养殖户重大经济损失。则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吕某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罪

    如果吕某构成虚假广告罪,那么需要本案情节严重

  • 解析:本题考查虚假广告罪的具体运用。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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