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甲必须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 公司董事会可以查阅的账簿有不当目的为由,电话通知甲拒绝其要求 如果甲通过查阅账簿,发现公司董事长张三有违法行为致使有公司重大损失的危险,甲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于2013年年底分红较少,甲怀疑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问题,遂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A错误,当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其中并无持股比例的要求。B选项中拒绝正确,但是通知方式应为书面,电话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B错误,当选。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除法定的紧急情况之外,须有先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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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讨论,拟在公司章程的营业范围中增加"汽车租赁"一项,就该项公司章程变更的生效,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章程发生变更效力
解析:考查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A、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章程自股东会作出变更决议之日便发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C项正确。依据为《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
[单选题]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遂在2013年12月1日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和股份回购请求权。A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正确。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说法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法律并未对回购股权的价格参照作出规定,而且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4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多选题]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但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收购的股票要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解析:考查股份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A错误。B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1条,A选项中扩大了另外规定的权限,章程规定只能严格于法律规定。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该项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与第142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相混淆。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2条。
[多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些是不正确的?()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比较。A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B项说法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42条。D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
[多选题]张石是甲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让王明做甲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下列正确的是:()
甲公司分红之时,张石和王明关于分红发生争议,法院应支持张石
王明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赵传,赵传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股权
张石出资不实,债权人可要求王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张石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考查隐名股东的基本法律关系。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题目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原题干中言明为"决策失误",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原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无国籍人),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大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人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析:综合考查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A错误。《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并非发起人,对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不承担连带补缴责任。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要求的是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未要求发起人为外国人时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93条的规定,甲乙丙应当对该笔出资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张三、李四、王五也对该笔出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