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题目: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CD项为正确选项。同时应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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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表述错误的是: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法律是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律规避的效力是该规避行为无效,直接适用我国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直接适用我国法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都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制度
解析:法律规避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法律规避并非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法律规避中被规避的法律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法律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所有外国法,并非仅是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是直接适用我国法;根据我国有关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直接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因此C项表述错误。B、C、D为当选项。
[多选题]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开庭前准备工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开庭审理前,法庭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审判程序及诉讼权利、义务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59~495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并告知审判的程序及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近亲属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等。据此,答案为ABCD。
[多选题]县林业局与本局王某等5名干部家属签订了承包该局所管辖的某乡林业检查站的合同。合同规定:工资自付,全奖全罚。因王某等承包人私印收费凭证,对当事人乱收、滥罚,县林业局遂决定废止合同。王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追缴罚款。请问王某败诉的原因何在?()
因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承包合同无效
因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合同因此无效
因混淆了民事和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
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公共性,必须由行政机关等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无法定的授权不得转让给其他组织行使,亦不能成为民事合同的标的,故BCD项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
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单选题]甲将摄录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雇员丙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可对乙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甲与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乙作为承揽人将甲婚庆典礼活动仅有的一盘录像带烧毁,对甲构成违约。同时,乙的行为也是侵害甲的所有权的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该录像带的灭失虽然是因雇员丙不慎所致,但是雇员除故意和重大过失以外,其行为后果应由雇主承担,故是甲和乙之间形成违约或者侵权,而非甲和丙之间形成违约或者侵权。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选择行使权利,或者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侵权责任,但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只有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才予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多选题]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
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
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单选题]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解析:A项考查倾销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反倾销构成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存在倾销,即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二是存在损害,即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A项正确。B项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反倾销条例》第41条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B项错误。C项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部门。《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因此征收反倾销税的部门是海关,不是商务部,C项错误。D项考查反倾销的争端解决部门,《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因此,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并非外交部负责,D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本规定,选项A、D属于该条第2款的情形,所以不构成立功。选项B则属于该条第1款第1项的情形,构成立功。根据前述《意见》第4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所以,选项C不构成立功。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物权凭证。所谓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宅基地证等。本题中,面包券上载明了"凭券提货",可见面包券并不是持券人直接拥有面包的证据,而是赋予持券人享有向乙公司请求交付面包的一种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面包券流入市场并非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乙公司不存在致使合同解除的事由,甲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知,本题中,甲公司采购的面包券上约定了"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公司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支付义务的履行条件为"凭券提货",即只要面包券持有人凭券要求乙公司兑付面包时乙公司即应予以兑付,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最后,选项D考查债权转让。《合同法》第79条颊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上所述,面包券代表了持券人享有的向乙公司债权请求权,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即表明甲、乙双方允许面包券所代表的债权可以进行转让,故当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受让面包券时,顾客即受让了向乙公司请求支付面包的权利,其有权请求乙公司进行兑付。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