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政体从属于国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适应 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题目: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因此政体与国体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可描述为哪一或哪些选项?()

解析:考查国家性质。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形式。国体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AC项为正确选项。B项和D项颠倒了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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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2013年1月3日,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据了解,自2006年12月开始,国家发改委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上述六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六家涉案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达2.08亿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已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额达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涉案的六家企业已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中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据中国电子视像协会依据2011年中国液晶电视行业数据测算,仅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就可让国内彩电企业每年节约成本3.95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据悉,截至目前,TCL、创维、康佳、长虹等国内九家主要彩电企业已收到了1.72亿元退款。针对上述报道,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上述涉案企业的处理以及损害赔偿,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涉案企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解析:1.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正确。六家企业从事同种生产,属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协商价格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项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考查反垄断调查。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8条第3款:"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B选项符合第39条第3项的规定,正确。C选项报告的单位错误,应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而非上级单位发改委,故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D选项正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故D选项符合上述规定,正确当选。 3.考查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人的权力和义务。A选项错误。《反垄断法》第42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反垄断法》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1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4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并非应当向社会公布。 4.考查构成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A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中撤销登记须情节严重,而本案中并未涉及,C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D选项错误,原因在于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16条规定。应当是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原告向执法机构举报被起诉的垄断行为之日起计算。

  •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以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CIF术语订立了一份玻璃器皿的销售合同,卖方甲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则下列不同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哪种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 由于船长超速驾驶致使船舶触礁沉没造成玻璃器皿全部灭失

  • 解析:保险公司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以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例如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缺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本题中A、B、C三项都属于除外责任,而D项属于承运人驾驶船舶的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多选题]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 解析:A选项考查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以形成获得法律决定所依据的小前提的过程。法律人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循环的过程。本题中,"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徐某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一事实,结合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考查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所具有的指示本人如何行为的作用。(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凭借法律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的作用。(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的作用。(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本题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一方面以故意伤害罪将徐某刺伤何某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制裁其犯罪行为,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D项考查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的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最经典的演绎推理方法是三段论推理。法律人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得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是一个运用司法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本题中,法官以查明的徐某故意伤害何某的事实作为小前提,以刑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而得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这是演绎推理的过程。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查明的案件事实,属于法官推理中的小前提而不是大前提。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单选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 解析: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表面上看,故意的成立只要认识危害结果即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某种结果是否为危害结果,不仅取决于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而且取决于行为的对象以及其他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注意: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如果甲认为法律不禁止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只禁止违背幼女的意志和幼女发生性行为,他因此和幼女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显然,甲仍然构成犯罪。所以,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3)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例如,选项B,要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选项C,要成立"嫖宿幼女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侵犯该罪的特定法益的主观故意,主客观才能统一。所以,选项B、C都是正确的。考生请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取消。需要强调的是,就具体犯罪而言,哪些事实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结论。选项D错在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而是可能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多选题]微信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发布平台,它似乎自出现之日其就被冠以最自由的光环,被公众视作饱享言论自由权表达的良器。遗憾的是,微信丑闻、微信谣言、微信谩骂等乱象丛生,伴之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屡禁不止。关于言论自由及其界限,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微信行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微信行为是言论自由的具体活动,侵权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对基本权利的最常见限制方式

    合理的法律限制不仅能促进微信行为中言论表达自由的制度化、法律化,还可以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 解析: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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