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题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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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个命题是正确的?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教唆犯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多选题]孙某与沈某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县公安局罚款处罚,孙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被告为某县公安局
陈某为第三人
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原告和行政诉讼管辖。本案为直接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A项的说法正确。陈某为受害人,且未提出诉讼,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被诉行为为罚款,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采取原告就被告规则。故D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沈某应为第三人,C项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解析: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履行地点,故B选项表述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多选题]在不动产多重买卖、多重租赁和动产多重买卖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的一头耕牛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耕牛,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耕牛的所有权
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丙占有了该套房屋,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应支持丁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特殊动产买卖,依照特殊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本题B选项属于一般动产买卖,依据一般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属于房屋租赁,依据房屋租赁规则,应支持占有承租人的承租权,故C选项错误。本题D选项属于房屋所有权买卖,依据房屋所有权买卖规则,以登记过户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多选题]某中国企业与某日本企业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方人员担任董事长的,应由日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反之亦然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所以B选项正确。该条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合营企业一切重大问题。故A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以C选项正确。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甲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和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和乙、丙用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成立寻衅滋事罪。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选项A正确。只有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了胡某死亡的风险,且乙、丙对此有故意或者过失时,乙、丙才具有对胡某的救助义务。所以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选项B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是被甲蒙骗的,二人无法预见到甲是利用他们杀人,因此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正确。同理,二人也无法预见到其寻衅滋事行为会帮助甲杀害胡某,因此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他们的寻衅滋事行为。不能认为他们是寻衅滋事致人死亡。选项D错误。
[单选题]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市中级法院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41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