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题目: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船员的赔偿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在船舶优先权范围之内。《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可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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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有五种主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主刑种类的是:()
死缓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刑罚种类的记忆。我国的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单独的刑种。
[多选题]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转移给他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
[多选题]甲在没有查明乙是否具有合法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将其雇佣来驾驶挖掘机。乙在驾驶挖掘机在工地作业的过程中,因为未查明车后情况倒车,将丙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则甲、乙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
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甲在选任挖掘机驾驶员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乙则是驾驶挖掘机导致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二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乙区技术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下列有关此现场笔录说法正确的有:()
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单选题]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解析:《高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C项正确。《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错误。
[单选题]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由此,对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即需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故A对,B错。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故C错。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即适用中国法,故D错。
[多选题]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解析:依法行政原则又称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说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的判断标准需落实到现行法律上,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活动是否有法律授权,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作为其是否违反合法行政要求的依据。关于A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这种市场变化,很显然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A项错误,当选。B项考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政策或措施建议或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以谋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方式。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1)非强制性:行政机关运用非强制手段,这是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根本区别;(2)单方性和合作性:行政指导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内容和效力需相对人同意或接受才能实现;(3)特定目的性: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行政命令难以实现的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通过一定的利益诱导因素来表现。B项中某市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而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具有非强制性、单方性和合作性,以及特定目的性,是行政指导行为,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B项不当选。关于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据此,C项中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C选项违反合法行政原则,当选。D项中某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由此,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才具有许可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此权限。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设定许可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另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某市政府除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外,其行为内容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确实需要收费的,也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无此权力。故"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的规定违法,D项当选。
[单选题]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解析:A项考查取证的请求机关。《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本题中简称《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我国加入《公约》时,在加入书中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因此,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拒绝请求的理由。《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因此,如果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我国可以拒绝执行,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领事取证。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加入书第3条规定:"根据公约第33条声明,除第15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规定。"因此,我国对外交代表、领事代表以及特派员取证做了保留,仅承认第15条规定的外交代表、领事代表向本国国民取证。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是不能向中国公民取证的,C项说法错误。D项考查当事人取证。《公约》没有赋予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权利,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