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题目: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据此,A项正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应当由发起人而不是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据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据此,公司创立大会可以选举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但公司总经理并非由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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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对李某享有10万元债权(已到期)。李某对肖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已到期),对丁某享有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李某去世,留下遗嘱将上述的10万元的债权赠与其子。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知,李某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有害于债权人张某的债权,使其无法获得清偿,故张某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李某的遗赠,故A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题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李某自身的债权,故在李某去世前,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丁某对自己清偿,但由于李某对丁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李某自身,故张某对丁某不能行使代位权。B、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据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肖某负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多选题]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解析:B项错误,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因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他们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评论法学派形成于14世纪,其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D项错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AC表述正确。
[单选题]对于下列宪法,请按制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正确的排列顺序是:①"天坛宪草"②"袁记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1947)④"贿选宪法"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⑤①②④③
解析: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最后一部宪法,即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比较好记忆,所以可以排除CD。易混淆的是另外三个宪法。(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北京天坛起草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它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3)"贿选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洁》,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本质上还是军阀专制,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故本题选B。通过对各个宪法性质的了解,可甄别每个宪法的内容。
[单选题]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单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解析: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并不一定就是诉讼标的的主体,因而不能此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而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则属于适格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A错误,B正确。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民诉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有清算组织的,应当以清算组织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该公司的名义,D错误。
[单选题]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第(1)~(6)题。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不予支持该异议
解析:《仲裁法》第63条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对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2项为"裁决的事项不适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据此可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之情形予以实质审查。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以"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前述题目中的分析可知,虽然兴源公司与郭某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是依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双方的仲裁协议之约定,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纠纷,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故可以申请仲裁。因此在本案中,原仲裁程序和裁决均符合法律规定。故郭某异议的主张不成立,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证明证据,因而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应选,选项ABC错误,不应选。
[单选题]李娅与杨浩同居多年,杨浩去世,在美国留有一处房产,李娅希望继承杨浩在美国的房产,与杨浩的家人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某法院。本案李娅与杨浩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本身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李娅与杨浩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的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AD错误。继承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B错。C正确,李娅与杨浩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单选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
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