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题目: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就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5万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即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由乙将不当利益返还给甲。可见,A选项不当选。《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可见,B选项当选。选项C和选项D显然都构成不当得利,均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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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 解析: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应当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因此C项不正确,不存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的规定。

  • [多选题]刘某某的女朋友魏某某意外怀孕,刘某某便找到他的好友、某著名医科大学就读研究生的王某为其女朋友做堕胎手术。但手术过程中魏某某突然大出血,由于缺乏足够的临床经验,王某手无所措,由于挽救不及时,致使魏某某因流血过多而死亡。下列选项中,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不正确的是:()
  • 医疗事故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非法行医罪

  • 解析:本题考查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因此,本案王某应该是构成了此罪。非法行医罪要求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员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活动来实施,本案王某只是为朋友帮忙,因此不构成此罪。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王某致魏某某死亡一案,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不能对王某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有医生执业资格,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此,也不构成此罪。注意: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两罪虽然都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且都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健康,但前者的主体必须为医疗人员,后者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 [多选题]某甲为某市民政局副局长。为了使办公楼工程赶快建成,暂时借用了500万元救灾扶贫款,致使该市300万名灾民无法准备过冬。某甲将此款归还后,又拿出100万元去炒股,后归还。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构成挪用公款罪

  • 解析: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 [单选题]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有效

  • 解析: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知,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限的法定机关,即使其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依然有效,法人亦应当外对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题中,王某生前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其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清代翡翠的书面要约行为,即使未经董事会同意,超越其代表权限,该要约行为依然有效,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AB错误。关于要约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及《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知,要约虽然可以撤销,但是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无法单方面变更合同。因此,本题中,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乙公司发出有效要约后,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撤销要约。据此,选项C错误。

  • [多选题]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 解析:《刑诉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选项A中的视听资料存在该条文所列举的第(2)项证据瑕疵,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A项为应选项。《刑诉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很多考生未对上述条款第(4)项中的"鉴定对象"、"送检材料"及选项B中的"比对样本"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在此试举例加以解释:某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需要对案发现场遗留的一根头发进行DNA检测以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则该DNA检测的对象为遗留现场的头发,在做检测时,送检材料必须是取自该案发现场的头发,即"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判断该头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不仅需要送检材料,还需要比对样本,即直接取自犯罪嫌疑人的头发。只有将案发现场的头发(送检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头发(比对样本)的DNA检验结果作出比对后,才能判断出案发现场的头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在鉴定活动中,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必须具有一致性,而送检材料和比对样本的来源则是不一致的,否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为应选项。《高检规则》第19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部规定》第201条第1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可知,当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可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应排除。所以,选项D中的讯问笔录可作为定案根据。D项不当选。选项C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当选。

  • [多选题]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 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 解析:A项考查法官职业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本题中,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属于审判工作秘密,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出来,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B项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根据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本题中,钱检察官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是参加营利性活动,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C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本题中,偷税行为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孙律师未举报的做法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D项考查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学历公证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且公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因此,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违反了上述规定,做法错误。综上,AD的做法违反了职业道德,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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