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侵权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本案中,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甲市B区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可知,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以下八类:(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是用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以录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区分。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证据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案中,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目的在于完成其受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目的为反驳刘某提出的受到损伤并要求赔偿的主张,为反证。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不能单独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和王某拍摄的视频资料都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间接源于案件事实,属于传来证据。注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证据增加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同时调整了证据种类之间的顺序,依次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在技术上存在如下区别:第一,记载内容不同。电子证据是利用二进位制数据表示的数字信号,可以记载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多种内容;而视听资料记录的是模拟信号,是对声音、图像的记载;第二,能否再现不同。模拟信号之间的变化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数字信号则不可能。 3.关于辩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知,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首先,辩论具有约束性,当事人的辩论直接约束法官的裁判。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超越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进行裁判。本案中,法院不顾当事人关于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以及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以自己认为的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显然违反了约束性辩论原则,属于不当裁判。其次,辩论原则具有全方位性,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中争议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认定,否则,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以法院的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提起再审。本案中,法院未就第二个争议事实,即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进行认定,属于漏审,既违反了辩论原则,又构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不正确。关于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知,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然无法对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形成心证,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作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刘某不利的判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具有根本性差别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不应在重新作出事实认定后,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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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解析:A选项考查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应就其作出扣减工资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考查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首先,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针对两种情况:小额纠纷和劳动标准的纠纷。其次,终局裁决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劳动者若对该裁决不服的,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最后,虽然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其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若有证据证明该裁决确有错误,则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因此,B选项中,如该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有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而非当事人一方均有权向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考查仲裁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题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因此,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考查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中,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应承担责任,而非由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单选题]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解析:A选项考查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此可知,债务人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也可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其破产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重整期间。根据《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可知,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B选项错误。《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重整期间权利人的取回权。《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此可知,债务人与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期,且在重整期间,房屋租期届至,此时,出租人请求返还该房屋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其有权请求返还。因此,D选项错误。

  • [多选题]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选项B、C与D符合本题要求,而选项A不符合本题要求。

  •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 解析:《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题目所述事实,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据此,本题应选A项,其余三项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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