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依宪执政

题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

解析: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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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关于人大代表罢免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 解析:考查地方政府人大代表的罢免。C选项错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D选项错误,《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 [多选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 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 解析:1.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2.考查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3.考查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天津市A区为事故发生地;天津市B区为被告住所地;天津市C区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故选ABC。B区既是保险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又是运输合同中的车辆注册地,A项正确。D区则为运输目的地,D项正确。 4.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单选题]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 解析:依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将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谓成文宪法,也叫作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由概念可知,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是统一的宪法典,而不是书面文件,一部宪法典是可以由多个书面法律文件构成的。故A选项错误。通常,我们把不存在成文宪法典的国家称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89年的《权利法案》、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2)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程序等方面的判例;(3)宪法惯例,如两党制、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等。因此,1215年《自由大宪章》属于宪法性法律文件,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B选项正确。C选项涉及的是另外一种宪法分类。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划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世界上最为古老的钦定宪法是于1814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该宪法至今仍然生效。其他较为著名的有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以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等。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者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法国于1830年制定的宪法即属于这一类。该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因此,1830年法国宪法应当属于协定宪法,而不是钦定宪法,故C选项说法错误。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者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D选项异议很多,不少考生认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只是修改程序不同,故该分类不会影响柔性宪法作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殊不知,考生在这里混淆了二者的分类标准和依据。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丁·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二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而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广大考生在此更需注意的是:柔性宪法的创制形式与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柔性宪法并没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

  • [单选题]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解析:A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非在股东认缴出资之后,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5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签发给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仅需载明严某自己的姓名与缴纳的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性质。有价证券是指表示民事权利,代表一定财产性权益且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证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表一定权利,例如债权、股权、物权等,是证券的一种。第二,具有权证一体性。即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体,行使权利离不开证券,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第三,具有流通性。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资证明书则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首先,它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仅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符合有价证券权证一体的特征。其次,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且股权的转让不以出资证明书的存在为必要。因此,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书,而非有价证券。D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依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从实质上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投入资金。股东所享有的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出资证明书虽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之一,但不设定股东资格。本题中,若严某已经实际出资,即使出资证明书被遗失,其也并不丧失股东资格。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当选

  • [多选题]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证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B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由此,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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