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题目: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A、B两项都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相比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无法转让给其他人时,才能办理退伙结算,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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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多选题]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甲歌舞厅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者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
甲歌舞厅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乙区公安分局只负责赔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3.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4.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请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法解释》第20条。
[多选题]甲开发公司有一套商品房,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过户给丙,乙、丙均向甲支付了房款。在向丙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因不可抗力灭失,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乙应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但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丙不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但有权向甲主张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
丙因甲不能交付房屋,可向甲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甲与乙丙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因甲已将房屋交付给乙,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乙应承担该房屋灭失的风险责任。因甲将该房屋过户给了丙,导致甲不能将房屋过户给乙,甲构成因自己原因而导致的事后履行不能,构成违约,乙可向甲主张所有权转移不能的违约责任。丙不承担房屋灭失风险责任,因为房屋未交付给丙。虽房屋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该灭失发生在交付期限届满后,表明房屋不能交付是因为甲将房屋交付给乙造成的,是因为甲违约而导致的不可抗力灭失,不能免除甲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因为甲事后履行不能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存在合同订立时的欺诈、胁迫等原因,故乙可主张解除合同而非撤销合同。丙因甲不能交付房屋,可主张解除合同。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对于信仰外国宗教的公民,不得任命为党、政、军的"一把手"
解析:C项中,既然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那么,对于信仰宗教的公民,当然可以任命为党、政、军的"一把手"。
[多选题]张某系A县外出到C县经商人员,除春节回家探亲之外基本上长年住在C县。一日张某从B县购进一批假烟在C县出售,对张某的行为应当由:()
B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张某是在B县违法购买假烟,在C县违法销售,所以应当由B县、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单选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析: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表面上看,故意的成立只要认识危害结果即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某种结果是否为危害结果,不仅取决于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而且取决于行为的对象以及其他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注意: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如果甲认为法律不禁止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只禁止违背幼女的意志和幼女发生性行为,他因此和幼女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显然,甲仍然构成犯罪。所以,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3)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例如,选项B,要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选项C,要成立"嫖宿幼女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侵犯该罪的特定法益的主观故意,主客观才能统一。所以,选项B、C都是正确的。考生请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取消。需要强调的是,就具体犯罪而言,哪些事实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结论。选项D错在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而是可能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多选题]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哪些情节?()
犯罪的具体情节
原判刑罚情况
财产刑执行情况
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四项均符合,全部当选。
[多选题]下列有关公司高管人员和关联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有:()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必须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
关联公司之间不能进行交易
解析:考查公司高管人员和关联关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有哪些?()
国务院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解析:考点为法律解释。《立法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