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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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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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以下关于票据权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票据权利是双重权利,持票人可以选择行使

  • 解析:考查票据权利的内涵。《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所以是金钱债权。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与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即票据权利首先应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行使的先后顺序,票据权利人不能选择行使,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 [单选题]以下各项关于票据的当事人的叙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承兑人是基本当事人

  • 解析:考查票据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系成立时的不存在或欠缺将导致票据法律关系不成立。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等。付款人承兑过后即为承兑人,因此,承兑人是非基本当事人。

  • [多选题]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丁公司提示付款,付款行有理由以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

    只有丙公司可以涂销自己的签章,丁公司无权涂销

    丙公司对丁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 解析:考查票据的涂销。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的涂销,因此涂销只能适用有关票据更改的规定。《票据法》第9条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因此只有丙公司有权涂销自己的签章,其他人无权涂销,所以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汇票上只显示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而没有丙公司背书给丁公司的签章,背书不连续,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我国《票据法》虽未规定持票人故意涂销前手的签章,则可免除前手对涂销人的责任,但是被涂销人在票据上已没有签章,而且系权利人故意所为,权利人当然不能再向被涂销的前手主张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票据并不因为涂销一个行为人的签章而无效,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 解析:考查票据的期后背书。《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

  • [单选题]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后乙背书转让给丙,丙提示付款被拒,遂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可以拒绝丙的追索,因其已载明“不得转让”字样


  • [单选题]关于汇票上未记载事项的后果,我国票据法有明确规定的是()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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