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除外。下列人员中没有选举权的是:()
解析:考查选举权资格。《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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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3年上半年,"非典"在我国许多地方肆虐。此间有人发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某些事实进行澄清,消除了影响。这些行为说明:
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本案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解析: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
[多选题]某市生产儿童食品的甲厂,在该市相关市场一直销量最好,今年销售量却明显下降,经过调查发现原因如下,甲厂可以以构成诋毁商誉行为起诉的是:
本市同为生产儿童食品的丙厂近日在街头巷尾散发传单,传单中声称甲厂生产的儿童食品含有激素,实际甲厂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同为生产儿童食品的丁厂厂长在一个电视专访中声称本市去年销售量最高的儿童食品实际上是质次价高的产品,而该市多数群众知道甲厂产品一直在本市同类产品中销量最好
解析:A选项中乙厂在广告中声称自己产品优于其他同类产品,并未针对具体的竞争对手,所以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B选项中晚报不是经营者,不符合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要件,所以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新闻媒体或其他非经营者与经营者合谋或受经营者唆使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信誉,也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D选项中,丁厂厂长作为丁厂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即为丁厂的行为,根据以上对诋毁商誉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丁厂的行为和C选项中丙厂的行为均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出口一批中国大米,双方签订CIF合同。在约定的装船日期,甲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了水渍险,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这批货物损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
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单选题]甲拐骗乙(女,12周岁)丙(男,13周岁)丁(男,15周岁)戊(女,16周岁),并将其四人分别卖给四个家庭。则甲的行为:()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拐卖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多选题]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对于下列哪些人必须宣告缓刑?()
不满18周岁的人
已满75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问题,请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应修改。参照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对于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没有规定。
[多选题]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
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解析: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因此,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需要获得相应批准,A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0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同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如雅力克涂改证照,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B项、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D项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解析:A项考查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时,向公安机关复议与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之间的关系。《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第1款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两者的规定,可见,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时,既可以向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两者是任择的关系。A选项错误,乙可以在不请求公安机关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B项考查检察院立案审查后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故检察院应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高检规则》第558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可见,检察院应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非"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B选项错误,不应选。C项考查特殊情况下检察院的直接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5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高检规则》第561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不能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而应由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下,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题中,诈骗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可以依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提起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多选题]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
[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解析:《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2005年《公司法》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十年过去了,然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始终没有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然是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三)项规定,"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所以,在今天,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故A项正确。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三)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据此,在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必不可少,法律专业人士则可有可无,故B项错误。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二)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某个独立董事不能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里的5家当然包括甲公司在内,故C项错误。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据此,现有规定并未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只是进行了数额限制,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