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题目: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批准下列哪项事项?

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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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省的青山电器厂和绿水电器厂均生产冰箱,青山电器厂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在该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绿水电器厂开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如果你作为绿水电器厂的法律顾问,应当建议绿水电器厂不得采取的措施有:
  • 绿水电器厂拟与该省几个大型商场一起举办"冰箱节",期间凡购买绿水电器厂任何一款冰箱,都可参加抽奖,一等奖为价值6000元的电脑一台

    绿水电器厂拟与某市市政府合作,由该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该市政府下辖的各县市机关招待所统一使用绿水电器厂生产的冰箱

  •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是低价倾销行为。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实质要素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A选项中绿水电器厂拟定降价期间销售利润为零,即价格等于成本,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B选项中绿水电器厂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空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方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消息,则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选项中绿水电器厂将事实情况提供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D选项中如果该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绿水电器厂的冰箱,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

  • [多选题]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 解析:《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

  • [多选题]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
  • 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利益

    同意清偿

    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 解析:《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

  • [单选题]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一半的责任。甲不服提起上诉,但在15日上诉期未满时甲又提出撤诉申请。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法院准许甲撤诉后,甲不得再就本案提起上诉

  • 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项错误,如果在本案上诉期届满前,乙也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才发生效力;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都有权申请撤诉。

  • [单选题]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 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 解析:首先,选项A、B考查欺诈的事由及欺诈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知,构成欺诈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当行为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时,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所订立的合同。本题中,甲明知自己出售给乙的机动车里程表故障,而故意隐瞒这一真实情况,使乙信以为真,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请求将价款由23万元减少至16万元,据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知,乙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时,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C考查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受到对方的欺骗或者不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题中,乙未认识到机动车里程表故障这一事实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而系受到甲的欺骗,故乙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大误解。另,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误解时,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请的方式行使,而非直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形式来行使。据此,选项C认为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的表述错误,当选。最后,选项D考查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本题中,甲在与乙订立购车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机动车里程表故障的事实,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乙信赖利益的损失,甲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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